公共危險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2年度,5號
PHDM,102,交訴,5,2014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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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9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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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