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清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9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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