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83號
原 告 千記企業社
原 告 蔡金宏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
一、上列原告因有關營業稅罰鍰事件,對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
為之處分書,申請復查,經被告以103 年1 月8 日北區國稅
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經財政部以103 年4 月29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
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先予
敘明。
二、經查,原告於103 年6 月25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
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 婉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