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3年度,179號
TYDA,103,交,179,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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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179號
原   告 梁逸柔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張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 之5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 9 日發函通知命原告於收受函文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函已 於103 年7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參,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 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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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