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302號
TYDV,103,除,302,201407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永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峯
訴訟代理人 呂學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2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2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4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永華機械工業股份有│華南銀行桃園分行 │101年11月30日 │96,448元 │HD0四四九一二│ │
│ │限公司 │ │ │ │一 │ │
└─┴─────────┴─────────┴───────────┴────────┴────────┴──┘

1/1頁


參考資料
永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