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聯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即育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玲
代 理 人 吳忠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7 月2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 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 年5 月26日(原為103 年 5 月25日,遇假日順延1 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 節,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 頁 ),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
│支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26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
│1 │祐實科技國際股份有│臺灣銀行平鎮分行 │90年11月2 日 │ 346元 │AL九六八一七九九│ │
│ │限公司林兆童 │ │ │ │ │ │
├─┼─────────┼─────────┼───────────┼────────┼────────┼──┤
│2 │祐實科技國際股份有│臺灣銀行平鎮分行 │90年11月2 日 │ 15,750元 │AL九六八一七九八│ │
│ │限公司林兆童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