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1號
TYDV,103,重訴,21,201407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陳秀櫻
      葉素珍
      張哲元
      張婷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   告 許應全
      許應德
      許應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9 月18日上
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開庭。另請兩造就民法第312
條及第879 條於本件之適用關係,及本件如有民法第879 條之適
用,依該條文第2 、3 項規定計算原告得請求被告許應德、許應
深償還應分擔部分之金額應為若干,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