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陳秀櫻
葉素珍
張哲元
張婷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 告 許應全
許應德
許應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9 月18日上
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開庭。另請兩造就民法第312
條及第879 條於本件之適用關係,及本件如有民法第879 條之適
用,依該條文第2 、3 項規定計算原告得請求被告許應德、許應
深償還應分擔部分之金額應為若干,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