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30號
TYDV,103,訴,330,2014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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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綉從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溪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 年訴字第330 號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
0,4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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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溪州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