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綉從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溪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 年訴字第330 號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
0,4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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