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84號
原 告 盧義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淑清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將附件所示內容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之國內版面,以達公示送達效果,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 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 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 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 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 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因不知被告之住居所,致無法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 ,且經本院依職權至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被 告之入出境紀錄:被告多次入出境,嗣於105年6月30日出境 ,復於106年7月19日再入境,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 示(原告於登載後,應將登載之公報或新聞紙陳報本院,以 確認是否生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