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9號
原 告 亞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寰
被 告 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訂金,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0日 以103 年度訴字第10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844元,103 年6 月17日送達原告指 定之送達代收人等情,有上開案號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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