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甲御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德
被 告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36,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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