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被 告 林裕棋
鄧伊芸
陳榮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金錢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確認訴外人
陳榮備對被告新台幣(下同)50,695,495元及其中46,795,471元
自民國87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9.45% 計算之利息債權存
在,依首揭說明,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50,695,495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695,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458,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