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徐文隆即吉祥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陳郁仁律師
被 告 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新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25,06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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