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李震淮
訴訟代理人 羅煥博
被 告 張榮昌
張素蘭
張素貞
張素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12,800元(
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之面積5,884 平方公尺×103 年
1 月公告土地現值4,200 元/平方公尺=24,712,8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29,5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