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90號
TYDV,103,補,390,201407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陳阿忠
被   告 白錦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67,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