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鴻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美莉
被 告 廣州明毅電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高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代理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3,522 元
(計算式:美金149,500 ×民國103 年6 月30日起訴日匯率30.0
57=4,493,522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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