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42號
TYDV,103,補,342,201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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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邱奕輝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被   告 皇家瓦斯行
法定代理人 許杉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9,280 ,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130元。又本件屬勞工而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應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
故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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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