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楊千慧
被 告 桃園縣新屋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潤炳
被 告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新屋鄉農會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03,7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