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88號
TYDV,103,補,188,2014070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楊千慧
被   告 桃園縣新屋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潤炳
被   告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新屋鄉農會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03,7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