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340號
TYDV,103,監宣,340,2014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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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黃呂富美
相 對 人 呂俐瑩
關 係 人 楊吳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呂俐瑩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楊吳雲(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呂俐瑩(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呂生僦、楊雪遺產繼承、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 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0條、第 1113條定有明文。又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 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 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2 項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俐瑩前經鈞院宣告為禁治產人 (即受監護宣告),由聲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而相對人呂 俐瑩之父母呂生僦、楊雪分別於民國64年7 月5 日、93年12 月9 日死亡,聲請人為相對人呂俐瑩之法定代理人,然為辦 理遺產繼承、分割時,因聲請人以及相對人呂俐瑩同為繼承 人,違反民法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致無法辦理遺產之繼承 、分割。聲請人亦為繼承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選任呂 俐瑩之兄嫂楊吳雲為相對人呂俐瑩辦理關於被繼承人呂生 僦、楊雪遺產繼承、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並提出戶 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呂生僦、楊雪之繼承人,為利害關 係人,其主張之上揭事實,有其提出之上開書件為證,而聲 請人為呂俐瑩之法定代理人,亦同為被繼承人呂生僦、楊雪 之繼承人,自有利害衝突以及雙方代理之禁止問題,依上列 規定,堪認聲請人之聲請確有其必要性。核以關係人楊吳 雲係呂俐瑩之兄嫂,於聲請人所述辦理遺產繼承、分割事件 中,並非繼承人或具其他利害關係,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該 受監護宣告人代理人之消極原因,相信如由關係人楊吳雲 擔任呂俐瑩之代理人,對其權益應可善盡保護之責任。從而 ,就呂俐瑩對於被繼承人呂生僦、楊雪之遺產繼承、分割事 件,准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楊吳雲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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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