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唐美英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配偶高鎮川之101年及102年度財產所得資料。
二、聲請前2 年內所有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含租金、瓦斯費
、電費、水費等)之單據憑證。
三、釋明有關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支出,聲請人與其配偶間係如何
協定分擔方式。
四、釋明聲請人所列扶養子女高雅庭、高巧庭、高長偉每月扶養
費各須新臺幣(下同)3467元、6300元、1萬2600 元之計算
依據。
五、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