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1號
原 告 天生砂石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上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峻益機械工
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峻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60,290 元,
應繳裁判費32,3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31,883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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