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廖家賢
廖琇怡
廖烜輝
廖鎮江
廖沈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繼字第八九○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拋棄繼承人廖家賢、廖琇怡、廖鎮江、廖沈淑貞、廖烜輝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 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 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等規定於家事非 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廖炳輝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往生後,繼承人中有部分繼承人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 ,並經鈞院以99年度繼字第890 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 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該拋棄繼承之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有其提出之本院債權憑 證1 紙在卷可按,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 ,其繼承人中有部分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並經本 院以99年度繼字第890 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了解相關 情形,自有閱卷之正當性存在。惟聲明拋棄繼承人廖家賢、 廖琇怡、廖鎮江、廖沈淑貞、廖烜輝原提出之戶籍謄本以及 於拋棄繼承呈報狀所記載有關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 資料部分,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 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 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人資料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 故本院認為該聲明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廖家賢、廖琇怡、廖 鎮江、廖沈淑貞、廖烜輝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不得
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