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441號
TYDV,103,司聲,441,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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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陳明俊
相 對 人 林輝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迭經本院101 年度 重訴字第88號、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642 號判決 確定在案。就訴訟費用部分,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 告即相對人負擔。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 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 費用為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7,500 元、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共計188,000 元,依第一審判決意旨, 應由相對人負擔。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188,000 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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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