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899號
陳 報 人 陳美美
陳美如
陳美華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沈嘉嘉
被 繼承人 陳信吉(亡)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06月17日
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一行中,關於「被繼承人陳信吉之子女」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陳信吉之手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