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002號
TYDV,103,司繼,1002,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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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002號
聲 明 人 賴宣諭
      高俊德
      高淑貞
      高俊仁
被 繼承人 高俊平(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高俊平(亡)拋棄繼承事件,聲明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賴宣諭高俊德高淑貞高俊仁於繼承權拋棄書並
  簽名及蓋章(印文須與印鑑證明相同)。
二、提出聲請人賴宣諭高俊德高淑貞高俊仁之印鑑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高俊德高俊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四、提出被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五、檢附空白拋棄繼承書各1 紙及空白繼承系統表乙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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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