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002號
聲 明 人 賴宣諭
高俊德
高淑貞
高俊仁
被 繼承人 高俊平(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高俊平(亡)拋棄繼承事件,聲明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賴宣諭、高俊德、高淑貞、高俊仁於繼承權拋棄書並
簽名及蓋章(印文須與印鑑證明相同)。
二、提出聲請人賴宣諭、高俊德、高淑貞、高俊仁之印鑑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高俊德、高俊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四、提出被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五、檢附空白拋棄繼承書各1 紙及空白繼承系統表乙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