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684號
聲 請 人 澤塑配管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允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經查澤塑配管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
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
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
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
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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