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4684號
TYDV,103,司票,4684,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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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684號
聲 請 人 澤塑配管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允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經查澤塑配管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
   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
   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
   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
   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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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澤塑配管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