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187號聲 請 人 誼光家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非訟代理人 周昭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慧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