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03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府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玄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底簽 名或蓋章。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