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403號
TYDV,103,司催,403,2014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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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府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玄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底簽
  名或蓋章。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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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府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學府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