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579號
TYDV,103,司促,16579,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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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5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銀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 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 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 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 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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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