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386號
TYDV,103,司促,16386,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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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86號
債 權 人 梁青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及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
  算利息);若無退票理由單,請依票據以外之法律關係請求
  ,並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經查債務人公司目前之法定代理人已非李美雲。故請表明該
  公司目前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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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