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86號
債 權 人 梁青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及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
算利息);若無退票理由單,請依票據以外之法律關係請求
,並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經查債務人公司目前之法定代理人已非李美雲。故請表明該
公司目前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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