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77號
債 權 人 陳敏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速龍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速龍貿易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
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
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
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
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對債務人鄧守敦部分,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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