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553號
TYDV,103,司促,15553,2014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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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553號
債 權 人 善美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哲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
         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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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