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021號
TYDV,103,司促,15021,2014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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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21號
債 權 人 周娥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興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梁玉書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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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