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21號債 權 人 周娥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興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梁玉書之除戶戶籍謄本。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三、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四、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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