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3年度,7號
TYDV,103,司,7,201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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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彥瑩
      林建助
相 對 人 宏陽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宏陽通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宏陽通運有限公司之原清算人李彥瑩變更為林建助(男、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 號) 。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宏陽通運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 條定有明文。又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 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復為同法第81條所明定 ;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二、聲請人以:因聲請人林建助本即為相對人之實際負責人,對 公司經營狀況較為瞭解,故經相對人公司召開股東會同意原 清算人李彥瑩辭任,並另選任聲請人林建助為清算人,且聲 請人林建助亦願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為此,爰聲請法院 變更清算人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已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臨 時股東會紀錄、聲請人林建助願任清算人同意書等為證,並 據本院查明屬實。是本院參酌聲請人既經相對人公司股東會 選任為清算人繼續清算事務,而清算人亦為相對人公司股東 ,對公司經營狀況應有相當程度瞭解,且其亦已表明願任相 對人之清算人,故聲請人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妥適,則 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清算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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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陽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