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1號
原 告 羅士峻
羅苹月
林冬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被 告 建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珠
訴訟代理人 陳威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75 萬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32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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