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1號
原 告 鍾招祥
訴訟代理人 陳瑞嬌
原 告 鍾昭申
郭東川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良松
被 告 梁溢鑫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張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11日下午2 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