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壽山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魏峯泉
魏黃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訴字
第28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利益金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09,4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