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72號
TYDV,102,訴,172,2014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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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曾基峯
被 上訴人 郭章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
第17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3,327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1,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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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