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1732號
TYDV,102,司繼,1732,201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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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73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關 係 人(即拋棄繼承權人)
      趙閏局
      趙展鴻
      趙春金
      吳趙菊仔
關 係 人
即被選任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李燿光
被 繼承人 趙春成(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趙春成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趙春成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趙春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中壢市○○○村00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如有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趙春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 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 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 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 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 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 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 項亦有明文 。民法第1177條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係指戶籍 簿上無可知之法定繼承人或雖有之而皆為繼承之拋棄而言(



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3185號判決參照)。次按「無人承 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遺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 ,其費用由被繼承人之財產負擔之」,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 第1 項第4 款、第141 條準用同法第148 條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趙春成前於民國102 年02月11 日亡歿,而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因被繼承 人前已積欠102 年度營業稅款新台幣(以下同)840,906 元 ,而被繼承人亡歿後尚遺有持分14286/100000之建物,持分 面積為11.33 平方公尺,房地現值為1,471 元,為免因無人 繼承遺產及無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致影響稅捐之徵收,爰依 法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趙春成之 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上開各節,業據其釋明在卷,並提出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 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 情形表、個人戶籍暨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 本院家事庭函稿等影本為證,又被繼承人趙春成之法定繼承 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 繼字第663 號卷宗無訛,核屬相符,復查無被繼承人趙春成 之親屬會議業已選定遺產管理人之情事;準此,堪認被繼承 人所遺財產現處於無人管領之狀態,本件確有為被繼承人所 遺財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四、另按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 產散失,是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又選任遺產管 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仍須考慮其適切性,亦 即可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且與遺債債權人無利 害共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為優先選任。經查,對被繼承 人之遺產、遺債情形了解最深者,莫過於被繼承人遺族,而 本院嗣依職權函詢業已成年之拋棄繼承權人有無意願擔任本 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惟迄未獲關係人等以書狀回覆之 ,且其等均未於本院行調查程序時到場為何等主張,而聲請 人嗣復派員至關係人趙閏局趙展鴻戶籍址訪查,亦未獲其 等回應,此有本院送達回證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年06月 10日北區國稅中壢銷審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之訪查 紀錄等件在案可憑,堪認渠等應無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 願。從而,為便於有效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保障債權人之利 益,以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審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較為妥適,爰依首揭 規定指定之並依法為公示催告內容之諭知。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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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