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趙薪惠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 第21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在卷可稽 。債務人修改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為第1 至36期每期 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 元,第37至72期每期清償金 額9,000 元,還款期限為6 年,每1 個月為1 期,共72期, 總清償金額為540,000 元,清償成數為24.08%,經本院審酌 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僅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344 元,別無 其他財產,此有富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乙件在卷足憑
,並有債務人提出之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 及101 年度綜合 所得稅與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可稽,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為222,316 元【計算式:3,000+25,704+25, 566+29,980+27,876+26,936+21,350+22,519+20,911+18,474 =222,316 】,扣除必要生活費用552,672 後,餘額為-330 ,356元。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為 540,000 元,顯然高於前揭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復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威捷電子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 24,364元,年終獎金6,000 元,三節則各為500 元發給,有 該公司回函附卷可稽。據前開公司提出之債務人每月薪資明 細單,債務人102 年1 月至103 年3 月每月平均實領薪資為 24,360元【計算式:(25,704+25,566+29,980+27,876+26, 936+21,350+22,519+20,911+18,474+25,772+21,097+20,179 + 6,000+23,060+25,616 )÷14=24,360】,故其每月所得 列計為24,360元。
㈢依債務人修改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 ,包括房屋租金8,000 元、水費、電費、瓦斯費1,300 元、 交通費500 元、電話費300 元、膳食費3,000 元、扶養費 3,000 元、雜支開銷800 元,其每月必要支出為16,900元。 債務人兩名子女分別為80、83年次出生,長子已大學畢業; 次子即將升大學二年級,而債務人次子將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第37期起大學畢業,屆時該3,000 元之扶養費亦應刪除。 相較於債權人主張之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布之103 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債務人陳報之個人生活費支出既未 有逾越,可認為已難要求其再為進一步之減省,已係節儉, 核屬妥適。則債務人上開各項費用既屬合理,又其每月固定 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撙節 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 其收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540,000 元 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本 件復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 由存在,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認可該更生 方案。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 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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