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陳希高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甫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林殷佐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被 告 陳秀鳳
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
被 告 陳招治
百陞玻璃棉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瑞娟
被 告 厚昌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監
被 告 卡佛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財
被 告 黃仕宇即億成鑄造企業社
立豪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正一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被 告 張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 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 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 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其先決問題繫屬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並以102年度訴字第584號審理中,遂命於 前開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前開行政訴訟先後 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業已終結,爰依上揭法律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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