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235號
TYDV,101,訴,2235,2014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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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35號
原   告 申寶蕾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   告 何惠玲
      吳以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家訴字第328 號訴訟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2 年 2 月25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 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40 頁)。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裁判確定終結,業據本院調閱上開案 件歷審事件卷宗,並有歷審裁判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4- 223 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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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