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993號
TYDV,101,訴,1993,2014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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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雅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正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鄧湘全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蔡境廷
      曾進煒
      羅節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謝玉玲律師
      周耿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4 日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第186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所涉刑事案件第一審雖尚未終結, 然因相對人即被告(下稱相對人)於該案件中聲請再次鑑定 ,業經數鑑定機構均回覆已不能再行鑑定,且本件前已經桃 園縣政府消防局及內政部警政署鑑定在案,復本次火災其餘 被害人所提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亦已經本院判決 在案,現繫屬第二審法院,故本件應無再待刑事案件判決結 果之必要,爰請求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續行本件訴訟 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前經本院以相對人蔡境庭曾進煒羅節櫻涉有 公共危險之犯罪嫌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1 年度偵字第19275 、24554 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



事庭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410 號公共危險案件審理中(嗣案 號改分為102 年度易字第488 號,下稱系爭刑事案件),而 該等犯罪嫌疑確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 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乃於民國102 年3 月4 日裁定本件於系爭刑事 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有本院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 按(參見本院卷第138 頁)。至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 )雖以前揭事由聲請本院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惟經本 院聯繫系爭刑事案件承辦股,確認系爭刑事案件迄今仍未審 結,且目前尚待調查相關證據,另亦無法借閱該案件卷宗等 情,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186 、18 7 、190 、194 、196 頁);是系爭刑事案件既尚未終結, 相對人是否確有起訴書所載犯罪嫌疑仍屬未明,復相關刑事 卷宗亦無從調閱,堪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前揭原因 仍然存在,故聲請人聲請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難認有 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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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