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託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398號
TYDV,101,訴,1398,201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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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坤城
      簡傳祐
      簡坤霖
      簡義翔
      簡坤照
      簡宣德
      簡坤在
      簡韵芳
      簡春嬌
      簡炳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簡阿森
      簡錦銘
      簡阿美
      簡錦郎
      簡阿雪
      簡錦川
      簡嘉儀
      簡美玲
      簡銤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 年6
月20日101 年度訴字第13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317,630元【即以系爭土
地於本件起訴時之101 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見本院卷第55
頁土地登記謄本)乘以總面積乘以應有部分10分之1 計算:19,3
00元x9491 平方公尺x1/10 =18,317,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259,8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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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