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坤城
簡傳祐
簡坤霖
簡義翔
簡坤照
簡宣德
簡坤在
簡韵芳
簡春嬌
簡炳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簡阿森
簡錦銘
簡阿美
簡錦郎
簡阿雪
簡錦川
簡嘉儀
簡美玲
簡銤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 年6
月20日101 年度訴字第13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317,630元【即以系爭土
地於本件起訴時之101 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見本院卷第55
頁土地登記謄本)乘以總面積乘以應有部分10分之1 計算:19,3
00元x9491 平方公尺x1/10 =18,317,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259,8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