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09號
TYDM,103,附民,109,201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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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同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多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張毅超律師
被   告 黃志明 生前住新北市淡水區水源里10鄰鄒厝崙6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95 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志明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被告業於民 國103 年7 月3 日死亡,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95 號 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從而,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 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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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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