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046號
TYDM,103,聲,3046,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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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昊恩(原名謝然進)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5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昊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昊恩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8 年4 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9年1 月22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7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謝昊恩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3 年7 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等情, 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 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 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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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