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志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志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志立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 徒刑合計2 年,於民國101 年10月4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 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於103 年7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