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良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3 年度聲沒
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黑色服飾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良琄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3 月31日以102 年度 偵字第3692號為緩起訴處分,而本件扣案之仿冒「CHANEL」 商標服飾1 件,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 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36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103 年4 月30日期滿而未經撤 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字第3692號偵查卷宗及102 年度緩字第1432號緩起訴執行卷 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報告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扣案之仿冒「CHAN EL」之黑色服飾1 件為被告所有,並為供其犯商標法第97條 之罪所販賣之商品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供 明在卷(詳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692 號卷【下稱偵查卷】第5 頁、第35至36頁),並有鑑定報告 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紙在卷可稽( 詳見偵查卷第11頁、第13頁),則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 仿冒「CHANEL」之黑色服飾1 件單獨宣告沒收,於法要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