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597號
TYDM,103,聲,2597,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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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惟華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
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惟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惟華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判刑 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 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1年4月,茲受刑人於民國102年6月 4日入監服刑迄今,其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0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9月21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0 3年6月27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月27日 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 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勤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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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