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92號
TYDM,102,訴,192,20140731,1

1/3頁 下一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發在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緝字第7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發在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洪發在為稅捐稽徵法所定納稅義務人冠眾科技有限公司(址 設桃園縣蘆竹鄉○○路0 段00號4 樓之5 ,下稱冠眾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分 別為下列行為:
㈠其知悉冠眾公司與附表一之公司並無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 之進貨事實,如附表一所示252 紙之統一發票均為不實之進 項憑證,竟與筌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張淯筌共同基 於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推由洪發在接續於民國93年5 月14 日至96年7 月16日止,將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所表彰之進項 交易金額與營業稅額,填載於冠眾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併同各該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各期營業稅(每2 個月申報1 次),藉此以不實進項交易之 營業稅額為扣除額,而逃漏冠眾公司之營業稅共計846 萬5, 214 元(取得發票之時間、金額及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 表一所示,起訴書誤載為68萬5,958 元)。 ㈡其明知冠眾公司與附表二、三之公司並無如附表二、三所示 統一發票之銷貨事實,竟與張淯筌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接續於附表二、三所示 之93年4 月至96年6 月間止,在不詳地點,以明知為不實事 項而填製如附表二、三所示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共291 紙, 交予附表二、三所示之公司(附表三所示公司均屬虛設公司 ),作為進項憑證,附表二所示公司乃持其中210 紙之不實 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用以申報扣抵稅額,以此不正當 方法,幫助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666 萬7,790 元(開立發票之時間、金額及幫助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 表二、三所示)。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判決所引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悉經當事人 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明白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或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92 號卷,下稱本 院卷,該卷第90至91頁反面、185 頁反面至193 頁),而該 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本件之待證事實,具有關 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所定傳聞 例外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洪發在固坦承確有事實欄一之㈡所示犯行,且與附 表一編號10、13、15至16以外之其餘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等事 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逃漏稅捐犯行,而就事實欄一之㈠部分 ,辯稱:與附表一編號10、13、15至16所示公司有實際交易 ,且冠眾公司都沒有賺錢,故未逃漏稅捐云云。經查: ㈠被告確有前揭事實欄一之㈠、㈡所示犯行,此有經濟部商業 司公司資料查詢列印資料、冠眾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作業列印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99年12月10 日財北國稅中北營業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冠眾公司稅 籍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99年 12月6 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冠眾公 司變更登記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5年 11月6 日北區國稅桃縣○○○0000000000號函所附冠眾公司 申請變更營業所在地、營業項目、資本額登記相關資料、經 濟部95年10月19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冠眾公 司變更登記表、冠眾公司93年3 月至96年6 月之營業人進銷 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名冊、(進、銷項)專案申請調 檔查核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年3 月4 日北區國稅審 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冠眾公司異常進、銷項統一發票 明細表各1 份附卷可稽(見100 年度他字第4226號卷,下稱 他字卷,該卷㈠第24至30、32至73、108 至112 頁,卷㈡第 45至64、6 至21頁;本院卷第105 至114 、140 、157 至17 0 頁)。又附表三所示公司均屬虛設行號,所以冠眾公司( 按指被告洪發在)應該沒有幫助這四家公司逃漏稅乙節,並 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審核員黃坤炎證述在卷(見偵緝 字卷㈠第320 頁)。此外,被告亦坦言與附表一編號10、13 、15至16以外之其餘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且有事實欄一之㈡ 之犯行(見本院卷第193 頁反面),足見被告此部分任意性



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
㈡起訴書所載冠眾公司逃漏營業稅額68萬5,958 元,顯有誤會 ,惟與本院認定以252 紙不實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稅額,則 無二致,應由本院更正為846 萬5,214 元(其餘13紙統一發 票部分,另由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另起訴書 附表二雖以一誠工商企業顧問社等14家公司非屬異常進項之 營業稅額130 萬4,453 元及進口貨物之營業稅額22萬2,256 元之總額,扣除冠眾公司幫助逃漏營業稅額,僅認定冠眾公 司幫助逃漏營業稅額為514 萬1,081 元。惟據證人即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審核員姜慧霖於本院證謂:冠眾公司取得一誠工 商企業顧問社等14家營業人之進貨發票,尚未經稅捐稽徵機 關認定為有問題的交易,且因為沒有冠眾公司完整的進、銷 項資料,所以冠眾公司有真實的進項,就可能有真實的銷項 ,在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之考量下,就將此部分的稅額予以減 除等語甚明(見本院卷第175 頁反面至176 頁),可見冠眾 公司縱有上開進貨之事實,亦無從認定其對附表二所示各公 司即有同額之銷售項目,自難逕將冠眾公司本身實際交易之 營業稅額,全數用以扣除冠眾公司幫助逃漏他公司之營業稅 額。是仍應認本件冠眾公司幫助逃漏營業稅額即為666 萬7, 790 元,此部分公訴意旨,同有違誤。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微論被告提出之附表一編號10之金佰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下稱金佰楊公司)於95年11月20日開立、金額為69萬2,244 元之統一發票(見101 年度偵緝字第753 號卷,下稱偵緝字 卷,該卷㈡第61頁)之單價欄所載內容無法辨認,品名又僅 空泛填載「15.4面板」,未見標明任何型號等足資特定產品 內容之用語,已難免有刻意造作之嫌。且該發票所載金額已 加計百分之五之營業稅額,又與冠眾公司以未加計該營業稅 額之申報扣除額65萬9,280 元不同,亦有可疑。況依證人姜 慧霖所證:如果稽徵機關初步認定是循環開立,經營業人提 供有關資金流向、物流及相關帳載供以確認,則不會認定是 異常交易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74 頁),本件被告事後僅 提出一紙粗略記載95年1 至9 月進貨資料(見偵緝字卷㈢第 17頁),未能提供詳細進出貨帳載資料,並說明此部分進貨 之流向(即物流),僅憑卷附與上開統一發票對應之冠眾公 司開立同額支票及冠眾公司於彰化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 號帳戶之支票存款往來對帳單所示資金支出紀錄(見偵緝字 卷㈠第146 頁,卷㈡第61頁),尚難認此部分與金佰楊公司 之交易係屬真實。
⒉附表一編號13之緯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緯欣公司)部



分,依緯欣公司提出之出貨單及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金額均加 計百分之五之營業稅額(見偵緝字卷㈡第65至74頁),惟冠 眾公司竟以未加計該營業稅額之金額持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額 ,是否確有交易,已值懷疑;與附表一編號15之漢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漢高公司)、附表一編號16之華山科技有 限公司(下稱華山公司)交易部分,亦僅簡單提出相關出貨 單、統一發票、支票、存(匯)款資料(見偵緝字卷㈡第 150 至345 之1 頁,卷㈢第1 至16之1 頁)。既均未能提供 詳細進出貨帳載資料,並說明向緯欣、漢高及華山公司進貨 之流向,均難認為真實。
⒊至被告所辯:冠眾公司未有盈餘,故無逃漏稅之云云,惟營 業稅之申報係以每二月為一期,計算應繳納之稅額,要與公 司經營多年後之盈虧無涉,是被告此辯,亦無足取。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而應依法論科。二、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於98年5 月27日修 正公布,增訂第2 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由修法理由可知,乃 係參酌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修正前)稅捐 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代罰」對象,係指「符合公司法第 8 條規定之所謂公司負責人」,且須「實際參與公司業務執 行之人」,二者兼備始可,否則,如偏狹的認係「登記之負 責人」,亦即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謂之當然負責人,在遇 有依公司法第45、56、108 、192 、208 條等相關規定,公 司登記之負責人有多人之情形時,如何選擇其「代罰」之人 。況若登記之負責人實際上並不過問公司事務,公司之一切 業務均由職務範圍內之負責人即經理人掌理時,則實際執行 公司業務,為公司逃漏稅捐之負責人不必「代罰」,不過問 公司事務之登記負責人反應「代人受過」,豈符公平正義原 則及立法本意,此於登記之負責人與職務範圍內負責人之經 理人分屬不同之派系時尤然之向來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4年 度台上字第2099號、95年度台上字第6756號判決同此意旨) ,而為明文化規定,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司法院釋 字第687 號解釋,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有關公司負責 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有違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至遲於100 年5 月27日該解釋公布屆滿1 年時,失其效力,經立法院修 法後,該條規定乃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修正為「本 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 於下列之人適用之」,是對公司負責人刑罰之範圍已有修正 ,修正後公司負責人得處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拘役或罰金



之處罰,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及現行法,應以101 年1 月4 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對被告有利,應逕行適用修 正後之現行規定。且上開大法官解釋,就公司法規定之公司 負責人應處以刑罰之理由,於解釋理由書中揭示「無責任即 無處罰之憲法原則」,必以公司負責人有故意指示、參與實 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致使短漏稅捐之結果時,始有 依該條應受刑事處罰之餘地。因此,最高法院以往有關對於 該條負責人處刑係基於所謂「轉嫁代罰性質」之判例,嗣俱 經最高法院於100 年6 月14日100 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以 「不合時宜」為由,決議不再援用。而公司負責人既有故意 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始依該條應受刑 事處罰,因此,如犯罪適用修正前刑法,則共同正犯及修正 前刑法連續犯、牽連犯等條文當然得以適用(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663號判決參照),合先敘明。 ㈡又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 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 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 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 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 條比較新、舊法而為 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同 此見解。本案既經本院認定被告所犯之罪屬接續犯之實質上 一罪或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詳後述),則其行為雖跨越 94年2 月2 日刑法及95年5 月24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等法律規定修正公布日期,仍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 應逕行適用修正後規定,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部分
⒈被告洪發在雖為冠眾公司負責人,並非納稅義務人,然其對 冠眾公司逃漏稅捐之犯行亦應依法負擔刑事責任。是核其就 事實欄一之㈠部分,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其與張淯筌就此部分犯行,互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⒉又被告同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且營利事 業銷貨統一發票,係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 之一種,其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如附表二、三所示統一 發票,是核其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 實罪。又該罪與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 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刑罰之 規定(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 決同採斯旨)。又其交付不實統一發票供附表二之各公司, 持以申報扣抵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他公司逃漏營業



稅,是核其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 稅捐罪。其與張淯筌就前揭二項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⒊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 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 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 台上字第2898號、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本件被告就先後逃漏稅捐、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 義務人逃漏稅捐等犯行,犯罪之時地甚為密接、接近,犯罪 手法相同,足認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各均屬接續犯 ,僅各論以一個罪即為已足。又被告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 付他人之行為而同時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應認 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所實行之單一犯罪行為,屬一行為同時觸 犯填製不實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罪處斷。被告上揭逃漏稅 捐、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等二項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雖未就被告填製附表三所示不實統一 發票之犯行起訴,惟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 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⒋本院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逃漏稅捐,且逃漏稅捐之金額不 少,造成損害非輕,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影響商業文書之 正確性及稅捐稽徵之公平,兼衡其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之犯後 態度,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以及自陳教育 程度為國中畢業,目前已婚、育有二子、販魚為生之家庭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94 頁反面),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雖於102 年 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本件不論依修 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定其應 執行刑,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 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兼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 迭經修正公布,其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2 項係規定:「前項 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98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刑法第41條第8 項同規定:「第一項 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 適用之」,均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 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嗣司法院於98年6 月19日



作成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 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 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 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 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 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從而,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 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循司法院 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不得再 適用已受違憲宣告而失其效力之前述規定。且據司法院釋字 第662 號解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刑法第41條第8 項即 修正為:「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 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 ,亦適用之」。刑法施行法亦同步增訂公布第3 條之3 ,即 99年1 月1 日生效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不論未執行或執行 未完畢者,均應直接適用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 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故本件應適用修正後之 現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就被告之宣告刑 及應執行刑,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發在另取得附表一編號11之淇健興業 有限公司(下稱淇健公司)所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9 紙(另 有38紙,業經本院認定如附表一編號11之有罪部分)及附表 一編號16之華山公司所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4 紙(另有20紙 ,業經本院認定如附表一編號16之有罪部分),因認被告就 此部分亦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 條之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㈡惟觀諸卷附冠眾公司93年3 月至96年6 月之(進項)專案申 請調檔查核清單(見本院卷第105 頁反面、113 頁),其中 ,淇健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NU00000000、NU00000000、 NU00000000、NU00000000、NU00000000、NU00000000、NU00 000000、NU00000000、NU00000000號,及華山公司開立之統 一發票號碼NU00000000、NU00000000、NU00000000、NU0000 0000號等13筆冠眾公司進項資料,均明顯有重複列載之情事 ,應自冠眾公司之虛偽進項、逃漏營業稅額中予以扣除,公 訴意旨未查及此,致生誤會,此部分被告自不構成犯罪,本 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經本院論 罪之部分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43條



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28條、第55條、第41條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簡泰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冠眾公司涉案期間異常進項明細)
┌─┬──────────┬──┬──────┬──────┬──────┬─────┐
│編│買受人交易對象名稱 │序號│發票開立年月│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號│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文德科技有限公司 │1 │9304 │YW00000000 │ 480,000│ 24,000│
│ │ ├──┼──────┼──────┼──────┼─────┤
│ │ │2 │9304 │YW00000000 │ 480,000│ 24,000│
│ │ ├──┼──────┼──────┼──────┼─────┤
│ │ │3 │9304 │YW00000000 │ 400,000│ 20,000│
│ │ ├──┼──────┼──────┼──────┼─────┤
│ │ │4 │9304 │YW00000000 │ 400,000│ 20,000│
│ │ ├──┼──────┼──────┼──────┼─────┤
│ │ │5 │9304 │YW00000000 │ 744,000│ 37,200│
│ │ ├──┼──────┼──────┼──────┼─────┤
│ │ │6 │9305 │ZW00000000 │ 530,000│ 26,500│
│ │ ├──┼──────┼──────┼──────┼─────┤
│ │ │7 │9305 │ZW00000000 │ 636,000│ 31,800│
│ │ ├──┼──────┼──────┼──────┼─────┤
│ │ │8 │9305 │ZW00000000 │ 424,000│ 21,200│
│ │ ├──┼──────┼──────┼──────┼─────┤
│ │ │9 │9305 │ZW00000000 │ 402,800│ 20,140│
│ │ ├──┼──────┼──────┼──────┼─────┤
│ │ │10 │9307 │AW00000000 │ 464,100│ 23,205│
│ │ ├──┼──────┼──────┼──────┼─────┤
│ │ │11 │9307 │AW00000000 │ 464,100│ 23,205│
│ │ ├──┼──────┼──────┼──────┼─────┤
│ │ │12 │9307 │AW00000000 │ 464,100│ 23,205│
│ │ ├──┼──────┼──────┼──────┼─────┤
│ │ │13 │9307 │AW00000000 │ 464,100│ 23,205│
│ │ ├──┼──────┼──────┼──────┼─────┤
│ │ │14 │9307 │AW00000000 │ 478,380│ 23,919│
│ │ ├──┼──────┼──────┼──────┼─────┤




│ │ │ │ │小計 │ 6,831,580│ 341,579│
├─┼──────────┼──┼──────┼──────┼──────┼─────┤
│2 │威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 │9307 │AW00000000 │ 742,000│ 37,100│
│ │ ├──┼──────┼──────┼──────┼─────┤
│ │ │2 │9308 │AW00000000 │ 324,000│ 16,200│
│ │ ├──┼──────┼──────┼──────┼─────┤
│ │ │ │ │小計 │ 1,066,000│ 53,300│
├─┼──────────┼──┼──────┼──────┼──────┼─────┤
│3 │尚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9405 │FU00000000 │ 1,890,000│ 94,500│
│ │ ├──┼──────┼──────┼──────┼─────┤
│ │ │ │ │小計 │ 1,890,000│ 94,500│
├─┼──────────┼──┼──────┼──────┼──────┼─────┤
│4 │勝弘國際企業有限公司│1 │9603 │SU00000000 │ 352,976│ 17,649│
│ │ ├──┼──────┼──────┼──────┼─────┤
│ │ │2 │9603 │SU00000000 │ 352,976│ 17,649│
│ │ ├──┼──────┼──────┼──────┼─────┤
│ │ │3 │9603 │SU00000000 │ 352,976│ 17,649│
│ │ ├──┼──────┼──────┼──────┼─────┤
│ │ │4 │9603 │SU00000000 │ 352,976│ 17,649│
│ │ ├──┼──────┼──────┼──────┼─────┤
│ │ │5 │9604 │SU00000000 │ 352,976│ 17,649│
│ │ ├──┼──────┼──────┼──────┼─────┤
│ │ │6 │9604 │SU00000000 │ 352,976│ 17,649│
│ │ ├──┼──────┼──────┼──────┼─────┤
│ │ │7 │9604 │SU00000000 │ 352,976│ 17,649│
│ │ ├──┼──────┼──────┼──────┼─────┤
│ │ │8 │9604 │SU00000000 │ 352,976│ 17,649│
│ │ ├──┼──────┼──────┼──────┼─────┤
│ │ │9 │9605 │TU00000000 │ 864,500│ 43,225│
│ │ ├──┼──────┼──────┼──────┼─────┤
│ │ │10 │9605 │TU00000000 │ 263,375│ 13,169│
│ │ ├──┼──────┼──────┼──────┼─────┤
│ │ │11 │9605 │TU00000000 │ 263,375│ 13,169│
│ │ ├──┼──────┼──────┼──────┼─────┤
│ │ │12 │9605 │TU00000000 │ 325,000│ 16,250│
│ │ ├──┼──────┼──────┼──────┼─────┤
│ │ │13 │9605 │TU00000000 │ 325,00C│ 16,250│
│ │ ├──┼──────┼──────┼──────┼─────┤
│ │ │14 │9605 │TU00000000 │ 253,452│ 12,673│
│ │ ├──┼──────┼──────┼──────┼─────┤




│ │ │15 │9605 │TU00000000 │ 253,452│ 12,673│
│ │ ├──┼──────┼──────┼──────┼─────┤
│ │ │16 │9606 │TU00000000 │ 321,600│ 16,080│
│ │ ├──┼──────┼──────┼──────┼─────┤
│ │ │17 │9606 │TU00000000 │ 339,200│ 16,960│
│ │ ├──┼──────┼──────┼──────┼─────┤
│ │ │18 │9606 │TU00000000 │ 350,000│ 17,500│
│ │ ├──┼──────┼──────┼──────┼─────┤
│ │ │ │ │小計 │ 6,382,762│ 319,141│
├─┼──────────┼──┼──────┼──────┼──────┼─────┤
│5 │卓瑪企業有限公司 │1 │9408 │GU00000000 │ 840,300│ 42,015│
│ │ ├──┼──────┼──────┼──────┼─────┤
│ │ │2 │9408 │GU00000000 │ 745,300│ 37,265│
│ │ ├──┼──────┼──────┼──────┼─────┤
│ │ │3 │9408 │GU00000000 │ 475,000│ 23,750│
│ │ ├──┼──────┼──────┼──────┼─────┤
│ │ │4 │9408 │GU00000000 │ 475,000│ 23,750│
│ │ ├──┼──────┼──────┼──────┼─────┤
│ │ │5 │9408 │GU00000000 │ 475,000│ 23,750│
│ │ ├──┼──────┼──────┼──────┼─────┤
│ │ │6 │9408 │GU00000000 │ 575,000│ 28,750│
│ │ ├──┼──────┼──────┼──────┼─────┤
│ │ │7 │9408 │GU00000000 │ 575,000│ 28,750│
│ │ ├──┼──────┼──────┼──────┼─────┤
│ │ │8 │9408 │GU00000000 │ 345,000│ 17,250│
│ │ ├──┼──────┼──────┼──────┼─────┤
│ │ │9 │9408 │GU00000000 │ 261,750│ 13,088│
│ │ ├──┼──────┼──────┼──────┼─────┤
│ │ │ │ │小計 │ 4,767,350│ 238,368│
├─┼──────────┼──┼──────┼──────┼──────┼─────┤
│6 │摩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1 │9603 │SU00000000 │ 655,100│ 32,755│
│ │公司 ├──┼──────┼──────┼──────┼─────┤
│ │ │2 │9603 │SU00000000 │ 1,173,200│ 58,660│
│ │ ├──┼──────┼──────┼──────┼─────┤
│ │ │ │ │小計 │ 1,828,300│ 91,415│
├─┼──────────┼──┼──────┼──────┼──────┼─────┤
│7 │品陞資產開發股份有限│1 │9510 │PU00000000 │ 1,267,000│ 63,350│
│ │公司 ├──┼──────┼──────┼──────┼─────┤
│ │ │2 │9510 │PU00000000 │ 1,251,800│ 62,590│
│ │ ├──┼──────┼──────┼──────┼─────┤




│ │ │3 │9606 │TU00000000 │ 340,550│ 17,028│
│ │ ├──┼──────┼──────┼──────┼─────┤
│ │ │4 │9606 │TU00000000 │ 724,650│ 36,233│
│ │ ├──┼──────┼──────┼──────┼─────┤
│ │ │5 │9606 │TU00000000 │ 188,250│ 9,413│
│ │ ├──┼──────┼──────┼──────┼─────┤
│ │ │6 │9606 │TU00000000 │ 38,600│ 1,930│
│ │ ├──┼──────┼──────┼──────┼─────┤
│ │ │7 │9606 │TU00000000 │ 263,700│ 13,185│
│ │ ├──┼──────┼──────┼──────┼─────┤
│ │ │8 │9606 │TU00000000 │ 90,000│ 4,500│
│ │ ├──┼──────┼──────┼──────┼─────┤
│ │ │ │ │小計 │ 4,164,550│ 208,229│
├─┼──────────┼──┼──────┼──────┼──────┼─────┤
│8 │芯銳有限公司 │1 │9606 │TU00000000 │ 939,235│ 46,962│
│ │ ├──┼──────┼──────┼──────┼─────┤
│ │ │2 │9606 │TU00000000 │ 380,700│ 19,035│
│ │ ├──┼──────┼──────┼──────┼─────┤
│ │ │3 │9606 │TU00000000 │ 197,800│ 9,890│
│ │ ├──┼──────┼──────┼──────┼─────┤
│ │ │ │ │小計 │ 1,517,735│ 75,887│
├─┼──────────┼──┼──────┼──────┼──────┼─────┤
│9 │昇昀有限公司 │1 │9509 │PU00000000 │ 664,500│ 33,225│
│ │ ├──┼──────┼──────┼──────┼─────┤
│ │ │ │ │小計 │ 664,500│ 33,225│
├─┼──────────┼──┼──────┼──────┼──────┼─────┤
│10│金佰揚國際開發有限公│1 │9511 │QU00000000 │ 659,280│ 32,964│
│ │司 ├──┼──────┼──────┼──────┼─────┤
│ │ │ │ │小計 │ 659,280│ 32,964│
├─┼──────────┼──┼──────┼──────┼──────┼─────┤
│11│淇健興業有限公司 │1 │9409 │HU00000000 │ 214,000│ 10,700│
│ │ ├──┼──────┼──────┼──────┼─────┤
│ │ │2 │9409 │HU00000000 │ 457,500│ 22,875│
│ │ ├──┼──────┼──────┼──────┼─────┤
│ │ │3 │9409 │HU00000000 │ 885,000│ 44,250│
│ │ ├──┼──────┼──────┼──────┼─────┤
│ │ │4 │9409 │HU00000000 │ 915,000│ 45,750│
│ │ ├──┼──────┼──────┼──────┼─────┤
│ │ │5 │9409 │HU00000000 │ 306,000│ 15,300│
│ │ ├──┼──────┼──────┼──────┼─────┤




│ │ │6 │9409 │HU00000000 │ 679,000│ 33,950│
│ │ ├──┼──────┼──────┼──────┼─────┤
│ │ │7 │9409 │HU00000000 │ 885,000│ 44,250│
│ │ ├──┼──────┼──────┼──────┼─────┤
│ │ │8 │9409 │HU00000000 │ 776,000│ 38,800│
│ │ ├──┼──────┼──────┼──────┼─────┤
│ │ │9 │9411 │JU00000000 │ 610,000│ 30,500│
│ │ ├──┼──────┼──────┼──────┼─────┤
│ │ │10 │9411 │JU00000000 │ 732,000│ 36,600│
│ │ ├──┼──────┼──────┼──────┼─────┤
│ │ │11 │9411 │JU00000000 │ 610,000│ 30,500│
│ │ ├──┼──────┼──────┼──────┼─────┤
│ │ │12 │9411 │JU00000000 │ 732,000│ 36,600│
│ │ ├──┼──────┼──────┼──────┼─────┤
│ │ │13 │9411 │JU00000000 │ 610,000│ 30,500│
│ │ ├──┼──────┼──────┼──────┼─────┤
│ │ │14 │9411 │JU00000000 │ 732,000│ 36,600│
│ │ ├──┼──────┼──────┼──────┼─────┤
│ │ │15 │9412 │JU00000000 │ 610,000│ 30,500│
│ │ ├──┼──────┼──────┼──────┼─────┤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金佰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筌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弘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華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翰緯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淇健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昊緯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意象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卓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眾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芯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