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3年度,69號
SCDA,103,交,69,2014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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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69號
上 訴人即
原   告 蘇淯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
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69 號行
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
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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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